福州市鼓楼区作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项目的集中区域,每年建设工程类纠纷存量占商事纠纷总量的12%左右,其中黑白合同效力认定是该类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不少工程从业者存在“备案白合同一定有效、签订的黑合同一律无效”的认知误区,实际上效力认定需要结合项目属性、招标程序、实际履行情况等多重要素综合判断,涉及标的额普遍较高,当事人可咨询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

姜运福律师:18046095211

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核心裁判规则
强制招标项目的效力认定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符合招投标程序要求,而签订的“黑合同”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与白合同不一致的约定,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若备案的白合同本身存在串标、明招暗定、低于成本价中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黑白两份合同均属无效。 实务常见场景:福州鼓楼区某公立产业园建设项目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甲建设公司与乙施工单位在招标前就已签订1.2亿元的合同,约定由乙方全额垫资施工,后续双方走形式化招标程序后签订了1.5亿元的备案白合同,双方实际履行的仍是此前的合同。后续结算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中标前双方已就核心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属于明招暗定的无效招标情形,终认定两份合同均无效。
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效力认定规则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范围的民用建筑、民营企业自有项目,即便存在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的情形,也不直接以备案合同作为效力依据,而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认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实务常见场景:福州鼓楼区某民营公司自有办公楼装修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丙公司与丁装修公司先行签订800万元的施工合同并实际进场施工,后续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双方另行签订950万元的备案合同,未就该合同作出实际履行的行为。后续双方因工程款核算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施工日志、付款记录、往来函件等证据,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800万元的合同,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认定标准只有当“黑合同”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四类核心条款作出与白合同不一致的约定时,才会触发黑白合同的效力冲突规则;若仅为合理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小额工程量调整、付款节点小幅变更等非核心条款调整,不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不影响原有合同的效力。
二、效力认定的例外情形
如果建设工程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后,出现了招投标时无法预见的客观重大变化,比如规划指标调整、地质条件与勘探报告严重不符、政策性停工要求等,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备案合同的核心条款作出变更,即便与原备案白合同内容不一致,也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黑合同”范畴,变更后的合同合法有效。

三、福州本地工程主体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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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流程开展合作,避免在中标前就核心价款、工期等条款进行实质谈判、提前锁定合作方,防止出现两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非强制招标项目若需签订备案合同,可在备案合同中明确注明“本合同仅作行政备案使用,双方实际权利义务以另行签订的《履行合同》为准”,同时留存好实际履行过程中的付款凭证、施工指令、往来沟通记录等证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核心条款,要留存好调整的客观依据,比如规划部门出具的调整通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地质复测报告、双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等,避免被认定为恶意签订黑合同。
发生黑白合同效力纠纷时,时间完整留存招投标文件、备案合同、签订的各类协议、施工日志、付款流水、沟通函件等原始材料,不要擅自篡改、销毁相关证据。
律师提示
姜运福律师是福建国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合伙人,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长期在福州市鼓楼区执业,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建设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常年对接福州市鼓楼区及周边区县的公检法、住建主管部门,熟悉福州本地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其先后负责多家福州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参与处理多起建设工程领域经济纠纷和企业重大业务谈判,熟知法律诉讼的全流程运作规则,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问题,本质上是市场主体在成本控制、行政备案、风险规避等需求下作出的交易安排,但所有的交易设计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福州作为省内建筑行业活跃度较高的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存量大、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不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在合同签订阶段做好合规审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监管、转嫁风险。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不仅可能面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可能在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责任划分等方面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行业信誉。